第一篇:独家委托代理协议
独家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一、 标的物: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现转让扬州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实际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出让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
二、 委托事项:
1、 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就标的物进行转让出售服务。
三、 标的物价格:
1、 经甲方认可,标的物转让(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
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 配合条款:
1、 甲方保证在委托期间,全力配合乙方在转让过程中的一切相关行为。
2、 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直接联系,交换联系方式,标的物所有委托事项必须全权交由乙
方处理。
五、 甲方义务:
1、 甲方保证所委托转让(出售)标的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法律及扬州市有关
政策及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转让(出售)标的物。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2、 甲方承诺所出让标的物不得存在债权、债务等相关纠纷。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
生的一切责任。
3、 委托期间,甲方承诺上述标的物全权委托乙方转让(销售),不得另行出让。
4、 委托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在解除本协议之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标的
物转让(出售)价格10%数额之违约金。
5、 甲方承诺不擅自提高标的物售价,若因甲方擅自提高标的物售价或严重违反配合条
款,导致标的物不能成交的,按照甲方单方解除协议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委托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看房、洽谈等销售中间行为。
7、 如乙方在代理期间内,将受托房屋成功转让(销售),则签订转让(买卖)合同之
日起本协议终止。
六、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并指派专门经纪人负责委托事项。
2、 乙方应利用自身社会团体资源、展会、宣传资料、媒体广告等多种渠道为甲方房产
进行宣传推广,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间按标的物评估价或与甲方的协商价与买家签订转让(买卖)合
同。
4、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证件从事委托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否则
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 佣金协议:
1、
2、 若第三方在支付定金之后,如果其违约,其所付定金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其违
约金由甲、乙双方各收50%。
八、 甲乙双方对委托成功日期的界定:
乙方通知甲方可以签订转让(买卖)合同的日期。
九、 其它约定:
1、 甲方声明:乙方对标的物代理事项具有全部权限,包括单不限于自由选择买卖类型、
付款方式、转委托权等,但不表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甲方并不因以上原因而不签署相关转让(买卖)协议。
2、 乙方声明:乙方仅有对甲方委托标的物书面材料文字审核之义务,并不承担对这些
专业材料进行专业鉴别的义务。如在标的物转让(出售)当中产生纠纷或损失赔偿,并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
3、 如因甲方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成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甲方违约条款赔偿乙方。
4、 如乙方完成本协议之代理事项,转让(买卖)行为中的相关事项以最终签订之转让
(买卖)合同为准。
5、 此协议为文本协议,不得任意添加或涂改,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十、 补充条款: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 免责条款:
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或难以成交,本协议解除,甲、乙双方均免责。
十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
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篇:卖房独家委托代理协议
卖房独家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产权人;与产权人关系: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方自愿将名下房产委托乙方进行独家代理销售,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为保障双方权益,履行双方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该房产的所有信息,并保证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并拥有对该房产的合法权利和对该房产的处臵权。
2.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并保证产权清晰,材料真实有效,财产权利无瑕疵,无产权、债务纠纷,并保证不在动迁范围内,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否则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该房产的出售工作。
4. 甲方应在签订《卖房委托协议书》后保证房屋内设施完好无损。
5. 乙方代理购房客户看房时,甲方承诺甲方及家人不与购房客户泄露和互留联系方式及私下交谈,若有任何要求由乙方出面和对方联络商谈。若甲方私下与买方交易,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双倍服务费(总房款的4%)。
6. 甲方的代理人签订本协议时,应向乙方提供甲方有效授权书,否则签署人将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责任。
7. 委托方式;独家委托乙方出售此房产。乙方通过媒体发布卖房信息,因此产生极大费用,甲方最终无论以哪种方式出售此房产都应付给乙方卖房佣金。
8. 如乙方联系好客户,因甲方原因不能成交,乙方须按规定给付乙方中介费。
9. 该房产最终成交价,由买卖双方自主商定,乙方只提供参考意见。卖房达成买卖协议时,须交乙方按成交价的的中介费。
10. 乙方应通过媒体发布卖房信息。物色,筛选,推荐适合买方。带客户到甲方现场看房。如实传递买卖双方的要求,积极周旋,直至买卖成交。
11. 乙方还可以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起草房屋买卖协议、代办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定金、房款的收付提供信用帐户,钝化矛盾、调解纠纷,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12.
13.
甲方(签字):乙方:
代理人(签字):
证件号码:
代理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鉴定日期:年月日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所委托出售的房产基本情况:见附表一
第三篇:独家委托代理协议新(付定金)
独家委托代理协议
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博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一、标的物: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字第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委托事项:
1、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就标的物进行转让出售服务。
2、乙方在签定本协议的当日,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销售定金。
三、委托期限:
四、房屋价格: 自双方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个工作日。
1、经乙方评估,标的物出售价格不低于: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整),上述价格为扣除佣金、税费后净得款,甲方认可此价格。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如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上述标的物销售,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乙方所支付的销售定金转为赔偿金,本协议自动解除。
□其他方式
五、配合行为: (注:本方式须在加盖乙方合同章后生效)
□ 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间,甲方将上述标的物钥匙交与乙方保管,乙方仅做看房之用。
六、甲方义务: □ 甲方保证在委托期限内配合乙方不低于次/每周看房。
1、甲方应保证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北京市有关政策及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出售标的物。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2、委托期间,甲方承诺上述标的物全权委托乙方销售,不得另行销售。
3、委托期间,甲方应将委托出售标的物之《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协议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交由乙方独家保管。
4、委托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在解除本协议之日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销售定金,同时支付乙方相当于标的物出售价格2.5%数额之违约金。
5、甲方承诺不擅自提高房屋售价。若因甲方擅自提高房屋售价或严重违反配合条款,导致标的物不能成交的,按照甲方单方解除协议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委托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看房、洽谈等销售中间行为。
7、如乙方在代理期间将受托房屋成功销售,则买卖合同签定当日起本协议终止,已付销售定金自动转为房款。
8、甲方认可委托乙方成功出售标的物之佣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1%+1500(居间服务费+中保办证费)。
七、乙方义务:
1、乙方应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并指派专门经纪人负责委托事项,随时向甲方汇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2、乙方应利用连锁店面、呼叫中心、公司网络平台、展会、宣传资料、媒体广告等多种渠道为甲方 房产进行宣传推广,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按标的物评估价或与甲方的协商价与买方签定买卖合同。
4、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证件从事委托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鸿吉佳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
八、甲乙双方对委托成功日期的界定:
九、其它约定: 乙方通知甲方可以签定买卖合同的日期。
1、甲方声明:乙方对标的物代理出售事项具有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自由选择买方类型、付款方式、转委托权等,但不表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甲方并不因以上原因而不签署相关买卖合同。
2、乙方声明:乙方仅有对甲方委托标的物书面材料做文字审核之义务,并不承担对这些材料进行专业鉴别的义务。如在标的物出售当中产生纠纷及损失赔偿,均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
3、如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无法达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甲方违约条款赔偿乙方。
4、如乙方完成本协议之代理事项,买卖行为中的相关事项以最终签定之买卖合同为准。
十、免责条款: 5、此协议为文本协议,不得任意添加或涂改,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或难以出售,本协议解除,甲、乙双方均免责。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乙方应退还甲方留置之全部证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通信地址:
固定电话: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移动电话:委托代理人:固定电话:
身份证号:移动电话:
乙方:博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 办 人: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二手房独家代理委托协议
独家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苏州市浩天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标的物:甲方位于的房产 委托事项: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就标的物进行转让出售服务。
委托期限:双方签定本协议起个工作日
房屋价格:经甲方评估标的物出售价格不低于人民币:rmb¥大写人民币(扣除佣金、税费后净得价),乙方认可此价格。 配合行为: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间,甲方提供不少于____次的看房或面谈机会。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苏州市有关政策及法规,甲方有权出售标的物。如房屋有瑕疵,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如有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委托期间,甲方应将委托出售标地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它所有能够证明房屋权属之有效证件交由乙方独家保管。
3、委托期间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委托代理协议,否则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退还乙方已支付押金,同时支付乙方相当于押金双倍数额之赔偿金。
4、甲方承诺不擅自提高房屋售价。对于因甲方擅自提高房屋售价或严重违反配合条款,导致标的物不能成交的,按照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如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将受托房屋顺利卖出,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押金,或认可甲方自房款中扣除相当于此数额之款项。乙方认可甲方委托出售标地物之佣金标准为:净得价×1%
6、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及期满一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价格与乙方所曾介绍过的交易对象成交,如违反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1%的佣金。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努力通过市场渠道寻找买方,并指派专门经纪人负责委托事项,随时向甲方汇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2、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买方达成买卖合同。
3、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达成买卖合同,乙方已支付之¥
4、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甲方留置于乙方的全部证件。
5、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产证明等从事委托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
甲乙双方对溢价的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所约定之评估价为甲方最低成交房价,若乙方代理最终售价高于评估价,则超出部分甲方同意与乙方进行成交价支付佣金。
代理收取定金:
1、乙方全权代理甲方收取定金,甲方同意房屋买卖于乙方收到定金时成立生效。(乙方依照独家委托协议的约定,在委托期间代理甲方收受定金后,如甲方不愿依委托条件与乙方所介绍的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受托义务视为履行完成,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全额服务佣金,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因买方原因致使房屋买卖不能履行时,定金没收,由甲乙双方平分。
3、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房屋买卖不能履行时,由甲方加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特殊约定:
1、甲乙双方就委托内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本条另行约定:
(若乙方未作特殊声明,则视为乙方对标地物代理出售事项具有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自由选择买方类型、付款方式、转委托权等,但不表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甲方不对以上约定表示异议,并不因以上原因而不签署有关买卖合同。)
2、乙方声明:乙方仅有对甲方委托标地物书面材料做文字审核之义务,并不承担对这些材料进行专业鉴别的义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标的物出售当中或以后而产生的纠纷及损失赔偿,均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如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无法达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甲方毁约条款赔偿乙方。如乙方完成本协议之代理事项,买卖行为中的其它有关事项以最终签订之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免责: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本房屋不能或难以出卖,本协议解除,甲、乙双方均免责。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保证金,乙方应退还甲方留置之全部证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承办人:
身份证:联系电话:
代理人:
日期:200年月日日期:200年月日
第五篇:物业独家代理委托协议
物业独家代理委托协议
兹有(以下简称甲方)委托xx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物业独家代理事宜,双方同意依下列条款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之物业
委托项目:出租□出售□ (在相关事项内划“√”)
物业类别:住宅□ 办公房□ 商业店铺□(在相关事项内划“√”)
物业位置:路号室
委托期限:年 月 日止。
委托价格:至
二 约定事项
1、 甲方之权力义务
(1) 本委托书签订时,应据实告之乙方所委托物业的确实合法用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房
产证、业主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
(2) 甲方不得在委托期内同时委托其他房产公司中介该物业。
(3) 甲方已授权乙方以独家代理身份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物业合同。
(4)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介绍的客户承诺甲方委托条件后,甲方不得终止本委托,否则应赔
偿乙方应得佣金200%的违约金。
(5) 签订物业合同前,甲方及其代表不得索取客户的联系方式。
2、 乙方之义务
(1) 用适当方法寻找需求甲方物业之客户。
(2) 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物业之处理情况。
(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商议合理的房价并拒绝接受不合理条款。
(4)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物业合同。
(5) 该物业成交后,有涉及该物业服务方面的事情,乙方应主动为甲方及其房客服务。
三委托服务费
委托服务费(佣金)按计算,在乙方协助甲方签定物业合同当天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若在委托期内或在撤销本委托一个月内,甲方未通过乙方即与乙方曾介绍的客户签约也应支付给乙方本委托书所指定的服务费,并赔偿乙方同等于该服务费的违约金。
四诚信原则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委托书重要内容保守秘密,非经双方同意或涉及法律事宜需要不得泄露于无关之他人。
五 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拟订,委托书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同等有效双方签字立即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拟书面协议或依有关法律解释处理之。
六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